在歐盟 (EU) 地區,對工程行業法律、法規及條款的協調正逐漸增加。因此,各國不再制定自己的標準。而是在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制定歐洲統一的法規。
值得了解的關系
最初,歐盟通過指令制定一般安全目標。這些安全目標需要進一步細化;實際的條款通過標準出臺。
歐盟 (EU) 指令通常用于處理特定問題。只有在歐盟內部國家將這些指令納入其國家法律時,這些指令才可生效。因此,盡管這些文件的標題將其描述為幾乎無害的指令,實際上卻在歐盟范圍內擁有法律地位。
標準何時具有法律意義?
標準本身不具有直接法律意義,但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或國內法律和規定引用之后則獲得法律地位。這些是標準可獲得“符合性推定”的出版物。這意味著制造商可假定在遵循標準規范的情況下符合提供的相關指令的要求。在正式的法律背景下,被稱作舉證責任的倒置。在制造商使用協調標準的情況下,如無任何疑問,需要對不當行為進行舉證。
未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的標準則不被視為協調標準。因此,不適用合規推定。
如當前尚無標準——在特定創新行業的情況下——制造商必須獨立證明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符合相關指令的安全目標。